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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男子称检察院多收41万退赃款 检方称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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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8:23:14|来自:广东深圳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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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万“赃款”“蒸发”
  1月10日中午1点,记者在石河子市见到了陈旭。陈旭为杨新君之子,今年28岁,和父亲陈惠民在石河子经营一家名为“新大兴物资再生利用”的公司,2011年4月13日,陈旭的母亲杨新君因涉嫌贪污罪被兵团奎屯垦区GA局刑事拘留,获知此事后,当时正在石河子经营公司的陈旭和父亲陈惠民立即赶往奎屯市。
  2011年6月,奎屯垦区检察院表示,有迹象表明杨新君所得赃款向儿子陈旭账户中转移。司法机关冻结了陈旭的个人账户,并通知其退还赃款41万元。
  “案发前我和父亲什么都不知道,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我的账户里有我母亲的赃款。”陈旭说,“但当时检察院工作人员说我母亲涉案金额很大,情节很严重,由于自己并不知道母亲贪污的具体数额,一心想着尽快让母亲的案件有个处理结果,并争取能够减刑,所以交了41万元”。
  6月3日,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里,在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这笔钱从陈旭的账户转账至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检察院工作人员问翔东为陈旭开具了一张收条,记者见到,收条上写着“今收到陈旭现金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特此。”收条落款为奎屯垦区检察院,时间为2011年6月3日,签收人为问翔东,并留下了联系电话,但是并无该院公章。
  记者在一张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看到,2011年6月3日,41万元转账至账户名为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经奎屯垦区检察院确认,王军民的确为该院工作人员。
  当年6月29日,陈旭称,当天他再次接到检察院通知,要求退还赃款41万元,“当天我携带41万元的现金来到奎屯垦区检察院,交给了工作人员,他们给我开了一张提取物品清单”。
  陈旭手中的“提取物品清单”显示,提取物品为“人民币现金41万元,提取人为王磊、问翔东,被提取人陈旭。”双方均按了手印,且这张清单上盖有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
  2011年9月3日,兵团奎屯储运有限公司财务部集体贪污案经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完结,陈旭称当年10月初他才得知母亲杨新君的实际个人所得赃款为415620.96元。
  陈旭称,得知判决结果后,他曾向奎屯垦区检察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反映情况,“既然我母亲个人所得赃款为41万元,为什么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要收缴我82万元的赃款?是否存在贪污赃款的行为?”
  检察院否认“贪污赃款”
  带着陈旭的疑问,记者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在一楼大厅,记者见到了主要负责此案的副检察长郭欣,针对陈旭的说法,郭欣称,“只收了一次41万元”。
  郭欣解释,2011年6月初,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发现,有迹象表明,杨新君所得赃款经由其丈夫陈惠民之手,向儿子陈旭账户中转移,“我们担心赃款一旦完成转移,将无法追回,所以在未告知陈旭的情况下冻结了他的银行账号”。
  郭欣说,2011年6月3日,奎屯垦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到了陈旭,并要求陈旭赶往石河子市某家银行,当日下午,陈旭将41万元转移至该院一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
  郭欣解释说:“因为当日是星期五下午,银行即将关门,我们本来是要提取41万现金的,但银行方面规定,提取现金金额较大的话,必须提前一天预约,所以当时无法提取现金,但账户之间转账则不受约束,为了能够尽快追回赃款,我们让陈旭将41万元的赃款转账至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军民的个人账户中,当时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开具了一张临时收条,并通知陈旭尽快来检察院,我们将给他开具一张正式收条。”
  郭欣称,紧接着的周二,工作人员便将41万赃款上交给了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此后我们一直在催陈旭前来检察院办理正式收条,但他说自己很忙,这个事一直拖到了6月29日”。
  郭欣称,当年6月29日,陈旭来到检察院,工作人员王磊和问翔东给陈旭开具了一张正式收条(即上文提到的提取物品清单),此事算是正式完结。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GA机关,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那为何这笔赃款要打进检察人员的私人账户?
  该检察院一工作人员称,在以往对赃款赃物的具体收缴中,由于数额较小,都采用将具体的赃款赃物收缴后,交于该院财务部门,后续工作由财务部门完成。“我们院没有具体收缴赃款赃物的账号,由于数额太大,携带起来不安全也不方便,而且也不能提现,我们无奈之下才将赃款转移到个人账户。”
  此外,郭欣称:“当时由于情况紧急,工作人员在收缴这笔赃款时,存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按照规定,我们不应该给他开具临时清单。”
  究竟是谁在说谎?
  1月10日下午,记者从银行了解到,提取现金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都需要提前预约,账户转账则不受约束。
  双方对2011年6月3日转账41万元之事没有疑义,但对于当年6月29日是否存在41万元现金交易一事存在重大分歧。
  陈旭称,6月29日下午,他曾携带41万元现金交给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工作人员点收了现金,并开据了一份盖有公章的物品提取清单。
  办案人员郭欣称,6月29日,陈旭经过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后,来到该院,该院工作人员为陈旭补填了一份物品提取清单,双方没有存在任何现金收支行为。
  如果按照郭欣所说,兵团奎屯垦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为陈旭补填了正式的物品提取清单,为何没有拿回临时收据,并做作废处理?
  对此,郭欣称,2011年6月29日当天,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王磊和问翔东为陈旭开具了正式的提取物品清单,并拿回了当年6月3日出具的临时收据,“我们也很奇怪,为什么已经作废的临时收据会再次出现在陈旭的手中,对此我们正在展开调查”。
  按照规定,对于扣押的款物,检察人员应当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点清楚,经拍照或录像后予以扣押。既然规定如此,是否能公布6月29日办案时的监控视频?对此,郭欣解释,由于当时双方并没有任何关于现金的工作,所以开具提取物品清单时是在办公区,而非办案区,办公区是没有视频监控的。
  此外,陈旭称,当天确实向检察机关上交了41万元的现金,但记者在追问现金来源情况,并希望他公布银行交易流水详单或者坊间借款证明时,陈旭称,现金来源他暂时考虑安全起见不方便出示,他会在日后走司法程序时,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明。
  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针对上述情况,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许淳认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收缴赃款的多少,应当以相关部门开具的收据来确定,如果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确实多收取了41万元的赃款,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尽快退还所有多收款项,并且接受相关的处分。
  许淳表示,之所以造成如今的这种局面,是因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收缴赃款的程序上存在漏洞,他们在不具备正式收据的情况下收缴了赃款,还将赃款打入工作人员的私人账号。这就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赃款赃物收缴处理的规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于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及管理上,确需扣押的涉案款项交由院财务存入专门账户,贵重物品交由院赃物室统一保管。所有被扣押款物均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有据可查。
  此外,许淳认为,如果最终查证陈旭只上缴了一笔41万的赃款,他就涉嫌伪造证据,是否涉嫌欺诈等犯罪行为,还需要看进一步的证据。
  究竟是谁在说谎?这个谜底暂时还无法解开,但针对此事,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的上级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已介入调查,据了解,目前所有参与办案的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都正在接受调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七师分院近期也会对陈旭进行调查,相信短期内,谁在说谎这个谜底会彻底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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