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5]破产国企安置资产不是“唐僧肉”坪口木材大厦侵权事件的背后
破产国企安置资产不是“唐僧肉”
坪口木材大厦侵权事件的背后
——安林公司监事会致职代会全体代表的公开信
职代会各位代表:
本届监事会自2009年受命之日起,一直秉承公司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无偿付出了不少心血和劳动。出乎岗位职责,在事实面前,本会曾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再三向经理室书面陈告,当面谏诤,希望管理层正视现实,自纠其过,以维护大局利益,维持大局稳定。然经理室一直不愿听取忠告,固执胡为。将本会善意的规劝视为异己、坦然的职务行为被置若罔闻,置之不理。既如此,本会曾多次将情况反映到林业局,不料,林业局竟也听之任之,漠然置之。
鉴于公司民主渠道被经理室堵死,监督机制也因之失效——监事会名存实亡,而目睹安置资产管理已经暴露的问题和公司专横跋扈的管理陋习,无奈之下,本会选择了向各位代表致公开信的汇报形式,请予审议。
众所周知,2011年3月21日,坪口大厦遭当地强拆,发生了木材总公司破产以来外界强占职工安置资产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致职工心理创伤最强烈,甚至令全员蒙羞受辱的侵权事件。维权初期,即造成公司直接费用损失7万多元。目睹该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联系本会已发现和掌握的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本会认为,坪口大厦侵权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其原因及其责任也决非全在外部!该事件的发生只是公司经理层无视职代会和监事会,专横跋扈所造成的管理后果的典型显现而已。其背后潜藏的是愚昧、野蛮、独断专行的管理陋习残余和“穷庙”管理暗流!
下面我们围绕“作为”与“不作为”分别从四个方面报告相关情况。
一、攸关职工根本利益之大事——不为!
(一)一个显然有利于职工安置落实的方案,阻拖不决。
2009年下半年,本会主任李美清,依据政府相关政策和安化县人民法院对原木材总公司的破产裁定,创意发起职工安置问题的讨论,并请相关业界人士编制了《关于以用于安置的资产组建新公司的策划方案》及其实施细则,提交本会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后报呈经理室并建议尽快召开职代会审议。
本方案客观分析了职工的现实处境和方案创意的政策法律背景,明确提出了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站在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应层面,结合安置资产与职工关系现状,勾勒出了新公司的基本领导体制和基本管理模式。
由于不少职工没有看到方案文本,有必要强调说明的是,本方案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应予充分肯定:
第一、方案创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面向全体待安置职工。方案围绕广大职工切身利益,针对绝大多数职工的现实处境和外界无力为我排忧解难的现实,根据相应的政策法律创造性地思维谋划。有识之士一见便知,此乃法院裁定之具体有效落实,一解职工面对法院一纸裁定文书长期难解之困惑,所谋乃大家可以有凭有据共享安置资产之均利和恒利。可见,方案宗旨明确,动机无容置疑。
第二、方案若能得到实施,将使法院一纸裁定,通过职工自身努力,将一个长时间停留在抽象概念层面的政府关切、职工期盼的职工安置问题一定程度地落到了实处,亦可谓职工自发组织起来,自谋生计出路,为政府分忧解难。若能因此让职工得到真正的实惠,逐步平衡职工心理,其维稳价值,政府相关部门不会不予认同!
第三,方案实施的目标定位是资产保值增值。为此,必须首先从思想观念到领导体制和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陋习实行根本的切割。必须引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强调决策的科学民主程序,强化资本的优化营运与有效监控,铲除职务谋私土壤,通过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的革新、优化,消除谋私源头和“内鬼”生存空间,在谋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确保利益分配的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革除一些时候,某些个人钻进木材核心内部,职工在外面长时间什么也看不到,直到光滑的木皮陷塌,始见材质腐化,方知蛀虫所噬的恶习!
基于上述三点,不论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和完善度如何,也不管方案实施过程中将会遇到多大的困难,站在受托于职代会的经理室而言,理当积极支持,至少应重视监事会的建议,召集职代会提交审议。然而,就是这样一件与全体职工利益攸关的重要议案,自发起至今时近两年,经理室一直将其压卡在监事会呼吁的层面!为此,本会除多次口头汇报、请示、建议外,先后于2010年6月8日、7月20日、8月24日分别在专题会议的基础上向经理室呈递了三个文案(《关于改组安林木材有限公司企业高管的建议》、《关于如何切实解决公司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的会议纪要》、《安林公司不应该将其监事会视同瞎子的眼睛聋子的耳朵》)。遗憾而令人费解的是,无论本会如何努力,经理室顽固仗其所控制的行政权力,不顾任何后果而不理不睬。
(二)、职工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金缴纳信息长期封闭。
由于本系统的社会保险金上缴的职工自负部分一直由企业统一负担,未予分解,因此,养老金账户不便落实到个人。但是,即便如此,站在公司管理的角度,至少有两个层面的信息应予公开至今却一直不予公开。第一、具体到某位职工养老金上缴所凭的工资基数(尽管未发工资,也应有一个工资基数)理应公开而未公开。因此,迄今为止,职工谁也无法知道企业每年为自己究竟上缴了多少养老金。第二、历年来,本系统全员每年共计应上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为多少,实缴多少,欠缴多少,这些数据理应公开而一直不予公开。
封闭这些信息所带来的弊端何在呢?概言之,除长期不让职工知道社保上缴实情外,更重要的是涉及每年公司财务预决算各项费用列支及其比例是否合理合法,预决算方案是否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因为公司现有门面租金收入的支出按常理应该尽力控制优先保证“社保”这一原则前提。实际情况怎样?2011年3月28日,总经理石平向本会提供了2010年财务年报的一组数据:总收入2866679元。其中租金1966679元,项目资金及政策性拨款和油料补差等共905000元。总支出2610938元。其中管理费1154238元,占总支出的44.2%、总收入的40.2%,社保1380000元,占总支出的52.8%、总收入的48.1%。另据本会向社保部门的初步了解,2007年至2010年公司累计欠缴社会保障金800多万元。
(三)、有关政策资金享受,不少被中间环节吞噬。
据所了解的相关政策信息,诸如林区公路养护、特困金、特定补贴、油料补贴等政策性待遇,省市县每年均有数额不等的专项下拨。而实际享受情况,不少令人费解。以2009年油料补差为例,市下到县后,起初县财政局给本公司60万,后经具体经办的同志努力,争取到80万,可最终落到到位的却只有50万,另30万不知下落何处。此外,油料补差申报主体一直以原湘林车队为主,2006年,本公司享受60万时,柘溪林场仅12万。而2010年柘溪林场获得上百万的该项补贴,反过来,本公司少了好几十万。更有甚者,2009年县财政拨给本公司特困金4万,终了却被洞市林场领走。这类问题之所以累累发生,根源究竟何在?难道不值得我们(包括经理室)深思吗?!
二、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授权处理之大事—妄为!
诸如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事项,无论按公司法还是本公司现行议事既定常规,理应由经理室先拿出方案,报经职代会审议,并形成决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然而,就是这样一些重大决策事项经理室表现出惊人的胆识——不经任何合法的议事程序,擅自妄为。例如:
(一)财务开支无预算,也从不向职代会报告和提请审议,想怎么开支就怎么开支;财务决算,同样如此,不审自通过,谁也不要管,谁也不能管,谁也管不了!
自2009年安林公司成立召开第一次职代会以后,至今再不提召集职代会,必须公开的经营管理信息,全部封闭。2010年初,本会例行审计财务后发现财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甚至相当严重),并向经理室递交了审计报告,报告中诚恳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岂料,本会的正当作为,竟然惹怒了经理室。之后,不仅公然阻止召开年度职代会,而且越发无视本会的存在,对本会所提建议和所指出的任何问题,一概置若罔闻。事关广大职工利益的安置资产,似乎权属已变。2009—2010整整两年过去,公司财务运作管理状况,职代会至今无从知晓,任由经理室为所欲为!
(二)擅自作主处置重大资产。
2010年下半年,经理室与某开发商接触,试图将湾竹塘所存地块交由其开发(据说已签订意向协议)。消息泄露,原东坪公司闻讯职工气愤不已,迅即自发组织,涌至公司,砸掉经理室门牌,强烈谴责、抗议、声明后方得制止。
谁知,湾竹塘开发风波平息不久,2010年11月,又不经职代会授权程序擅自与坪口城镇建设开发公司接触,将坪口木材大厦以268万(分期付款)签订交易协议。事后见职工愤议四起转而单方撕毁合同文本,直接酿成坪口镇有关部门在分文不付,不办理任何合法有效手续的前提下,于2011年3月21日强拆坪口大厦事件的发生。
事件发生后,职工自发维权,一致对外,虽暂时阻止了当地强拆,但一方面,一栋完好的商业大楼被破坏,被关闭,不修复已再无法营业,其损失至今无人正视,更无人评估;另一方面,为维权,公司已造成直接费用损失7万多元。此外,事件的成因、性质、责任及如何妥善有效应对处理,公司内部,经理室至今不见有任何反省迹象。
《公司法》第150条是这样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致于为什么敢于如此胆大妄为,其原因和动机,局外人显然无法理解。
三、费用管理——乱为!
由于管理体制和机制等严重存在问题,直接导致费用管理无规无矩,也无从监控。现以本会所掌握的情况举例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
(一)主营业务早停,应酬费用仍然很高。
1、2009年全年开支应酬费14.3万,除去法定假日,按全年247个工作日计算,平均每天开支579元,按留守上岗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天72元。
2、2009年招待某县局领导,一次宴请喝五粮液4瓶,并开支蓝版芙蓉王香烟2条。
(二)开支那么多汽油费在干什么?
2009年共开支汽油费40700元,平均每个工作日164元,而且从查账角度看,基本看不出具体用途说明。
(三)公司获取的政策资金扶助,60%被个人提走,显然违法!
2009年,公司获取特定就业政策补助5万元,而账面反映被覃某某用白纸条借医药费报销名义提走3万元。
(四)企业承担了不该承担或者即使要承担依现状也绝不容许个人擅自作主开支的费用。
1、2009年为一名退伍军人上访报销接访等各类费用共计16817元。该员上访系退伍军人安置当否的社会问题,实与本企业无关,更何况本企业早已破产,所存残值,法院早已裁定全归用于职工安置。
2、2011年3月28日,本会所获悉的经理提供的2010年财务年报数据中,有这样一个数据:三名军转干部死亡,家属抚恤金等开支共计121728元。
对此,本会认为,站在职工有难,企业出面共同帮扶一把,无可非议。但如果打落实政策旗号,显然须统筹全局。
(五)显失公平的员工待遇。
2009年审计发现,除推选留守上岗人员外,工资表上另有四名下岗员工享受着“档案工资”待遇。对此,审计报告诚恳地进行了如下评述:“员工待遇显失公平。一是公司留守上班人员的确定是经职代会民主推选产生的,而工资表却多列4名享受全额档案工资的员工名单;二是已到退休年龄而不予办理退休手续,仍由公司承担每年每人3000多元的社会保险金上缴负担,这与大面积职工层面每年仅在年终发放200—400元慰问金相对照,反差过于强烈。从财务开支的角度分析,这显然是一个原则问题。”
而时至2011年3月28日,本会从经理室所获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中,仍有这样一项数据:为上述4人继续发放工资58140元。
从上述所举例子,站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产管理角度权衡,站在企业破产后大面积职工安置无从落实,处境艰难的层面思考,如此管理,谁能容认!
四、监事会例行2010年度财务审计——不准为!
2011年3月24日坪口大厦第一阶段维权活动结束后,本会报经经理室同意,例行2010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此次审计,审计组采取先外后内,先查门面收入,再审账面凭证的办法进行。而当外查结束转入公司查账时,经理室竟断然拒绝查账!且经理室荒唐提出监事会“没有审计资格,无权查账。要查也只能由林业局审计股查”。如此荒谬的野蛮逻辑,如此胡作非为,不是公然挑衅监事会,挑衅职代会,挑衅全体职工,以至挑衅法律,还能说明什么?!
职代会各位代表,本会深感责任在肩,使命艰巨,法院裁定给我们的安置资产,目前已处于非常混乱和危险的管理状态。坪口大厦侵权事件的发生,与公司管理混乱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会认为,倘若公司管理模式继续沿旧,管理与监督机制还不迅速修正完善,安置资产的隐形流失将无法遏制,坪口大厦类似事件,恐将迟早还会发生,职工安置落实,最终恐怕难免仍停留于法院裁定的一纸空文!
既然经理室执意违章阻止召开职代会,本会在向各位汇报实情的基础上,依照公司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提议各块口负责人收集意见,力争尽快召开职代会,依法行使我们的职责和权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刹住“穷庙富和尚”的内乱局面!否则,职代会、监事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此致
敬礼!
安林公司监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